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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農藥殘留容許量以確保食品安全。【發布日期:2017-04-26】

2017-05-25

訂定農藥殘留容許量以確保食品安全 【發布日期:2017-04-26】 

 

針對媒體報導衛生福利部於106年3月15日發布及3月13日預告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有多項高於歐盟標準之說法,食藥署表示,國內農產品殘留農藥管理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分段管理,其核准農藥使用及殘留容許量,均依循國際評估原則及作法。
由於各國農作物及病蟲害差異,各國核准使用農藥及殘留量均不相同,核准作物之順序亦不相同,例如歐美多先評估麥糧,亞洲則是米穀;各國家種植水果亦有差異,我國會先評估木瓜、芒果、番石榴等熱帶、亞熱帶水果作物,並於確保安全前提下,評估訂出一個合理的容許量,以兼顧植物保護需求以及農產品衛生安全。
我國與歐盟等國於未核准使用農藥及訂定殘留容許量前,會以檢測方法的定量極限或統一基準作為判定,該值多介於0.01-0.05 ppm,核准農藥後則訂定合理容許量。以農藥普拔克(Propamocarb hydrochloride)為例,我國核准農藥普拔克後訂定水果之殘留容許量為9-10 ppm,歐盟核准該農藥訂定白菜、菠菜、青蔥及菾菜等蔬菜為20-40 ppm。
食藥署再次強調,所訂定的各項殘留容許量,是在確保國人健康及依據科學數據的前提下訂定及把關,該署會持續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密切合作,並審慎評估核准農藥使用及訂定殘留容許量,以為民眾食的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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