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衛福部於112年3月9日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2023-03-25

        衛生福利部於本(9)日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擬修正部分現行陶斯松殘留容許量及新增農產品流通緩衝配套規定。本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爰擬具「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修正 內容如下:

一、 修正陶斯松殘留容許量標準,下修大漿果類、番荔枝等二項及刪除小漿果類等十項容許 除小漿果類等十項容許量。

二、 考量農產品儲架期,提供刪除容許作物之流通緩衝配套規定,新增註八說明段。

 

        因應先進國家禁限用陶斯松之趨勢及相關國際標準之修正,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11月14日農防字第1111489871號公告陶斯松自113年4月1日起,禁止輸出、販賣及使用,為降低國人飲食暴露風險,並兼顧農民用藥情形,擬分階段修正刪除現行陶斯松殘留容許量標準。本次預告刪除小漿果類等10項及下修大漿果類、番荔枝等2項之殘留容許量。另參酌美國作法,考量農產品架儲期,新增農產品流通緩衝配套規定「本表所列作物之容許量,嗣後經發布刪除,對於該次修正施行日前已依規定施用農藥,且殘留量符合刪除前之容許量者,可繼續製造、加工、調配、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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